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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非法得利罪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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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988年1月21日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补充规定》(下文简称《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作者 王勇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4期18-20,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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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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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赵秉志.关于“说不清合法来源”即可定罪的商榷[J].北京: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5):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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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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