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深圳某化工公司委托被告深圳某机械进出口公司代办进口化工原料铬酸二百吨,并支付货款.被告收取货款后,到期不交付货物,却将货物高价转让给无锡某单位,并开出提货单.原告面临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巨额损失的危险,只得诉诸法院.法院受案后立即裁定扣押货物,继又将被扣货物先行交付原告.审理结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经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判决被告应将二百吨铬酸交付给原告,并承担违约金和诉讼费. 该案虽已审结,社会效果亦佳。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3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