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共同经营方式,起源于家族共有。在罗马法中,合伙已经作为一种相当成熟的个人联合体由法律固定下来。法国民法典用专章更为详尽地规定了合伙的性质及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合伙的产生的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从家族共有发展为企业主的联合,用以扩大经营规模,适应竞争和增加利润顺需要。
出处
《政法论坛》
1988年第1期39-42,共4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