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法学走向繁荣的历程中,法理学的繁荣,对于整个法学的繁荣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没有法理学的繁荣,法学的繁荣就难以成就.但目前法理学研究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其重要因素之一,是一种简单的实用主义观念作祟.这种观念认为,凡法理学命题或理论的取舍标准,是看其能否直接转化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观念,能否直接转化为法制建设的动力.这种观念本身并不坏,但当它在左右法理学的发展时,它的普遍适用范围就值得怀疑了.这里涉及到法理学的实践意义何在的问题. 我们认为,法理学的实践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1期18-16,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