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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法宣告戴振祥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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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学》第9期发表了《民间组织经营商品房构成投机倒把罪吗?》一文,就戴振祥罪与非罪问题展开了讨论.作为本案的辩护人,我们所提出无罪辩护是基于以下理由: 一、起诉书指控:“戴振祥等商议开办‘东方应用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85年1月初,在既无资金,又无固定办公地点的情况下,由戴振祥私自动用市图算学会公章,伪造资金信用证明.并虚报从业人数、骗取营业执照”等情.经我们调查,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作者 朱华荣
出处 《法学》 1988年第10期18-20,共3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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