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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价值和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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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封建法律文化,从战国《法经》的出现,直至清代《大清律例》,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具有自己民族特点的法律体系。这种封建法律体系,虽然在鸦片战争后,随着社会性质的变化和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传入而逐渐解体,但作为一种文化传统,一种潜入人们思想深处的法律意识,它深深地影响着近代中国乃至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成为封建立法和司法指导原则的儒家思想,极力崇尚“人之所以为人者,礼义也”的命题。在儒家看来,人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人对自身道德本质的体认。
出处 《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3期37-42,共6页 Journal of Yan'an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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