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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与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兼议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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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人们把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看作是法的主要特征。实际上,这种看法只是从法的现象形态上去认识法,而没有从法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法的内在价值。如果在商品经济的广阔背景下重新反思法的现象就会发现,法是对在生产力和交换关系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一定社会权利和自由的确认与实现。这就是法的本体价值。然而,建立在自然经济、专制政体和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法的价值观之基本取向,缺乏对权利观念的深刻把握,这在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的现时代,已成为通向法制现代化道路上的中国人民面临的思想障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使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明显提高,这一时代特点在法的价值系统中的表现,就是社会主体的自由和权利在法的现实中的比重不断增长。因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法律化的重要原则,就是要在法的基础上,确认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国家权力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运行。
作者 公丕祥
出处 《中国法学》 1988年第1期9-16,共8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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