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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资产阶级的“赎买”不能称为“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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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将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了两种方法,一种是“剥夺”,即用无代价的强制没收的方法;一种是“赎买”,即用有代价的和平改造的方法。有的同志提出:按马克思、恩格斯所说,采用无偿没收和采用赎买将资产阶级占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都是“剥夺剥夺者”。马、恩确实是这样说的,但马、恩多次表示,马克思主义者应该根据各国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和不同的民族特点,采取不同的变革形式和方法。十月革命后。
作者 朱永馨
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1988年第4期63-63,共1页 CPC History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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