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回顾和反思目前法学界关于法律关系的理论,就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及主体、形成、内容、客体等诸方面问题,展开了新的探讨。作者的主要观点是:(1)法律的基本性质是综合性,即除了人们在法律领域的活动中所形成的少数比较纯粹的法律关系外,法律关系不仅包含有思想社会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而且还包含有物质社会关系中、人与自然间形成的生产力关系中适合于法律调整的部分或内容。(2)法律关系是基于法律规范和一定的法律事实或直接基于法律规范而产生;法律关系的意志性一般是指法律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当事人的一定意志表示并不是法律关系形成的普遍情况;法律行为并不都是具有一定意志或意思表示的行为。(3)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总体意义上的平等一致,并不妨碍在许多具体法律关系中必须严格地区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对于同样一件事,法律关系主体除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两种情况外,还存在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情况;义务也可以是主动的。(4)在社会主义法律关系中,人的人身、人格是自己的权利客体;同时,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人身或人格的某些方面,也完全可以或应该成为他方的权利客体。
出处
《中国法学》
1988年第5期28-38,共11页
China Leg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