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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法律上的责权利是深化城市改革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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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体改革所所成功,主要是承包地收成的好坏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体现了责、权、利兑现。城市体改已进行了三年多了。有的单位虽按干部“四化”要求调整领导班子两三次,但生产和工作却一直搞不上去,扯皮推诿、慷国家之慨,乱发乱奖,令不行禁不止,使单位濒于解体。而有的单位生产工作越搞得好,舆论也越大,控告信越多,改革者终于下台。何以至此?笔者认为,根本问题,在于缺少法律上的责权利。
作者 建国 祥昆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1988年第5期112-113,共2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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