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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主体的被害人(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的理论和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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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只要粗略地考察一下苏联和捷克斯洛伐克刑事诉讼立法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和作用的规定,就会在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中发现,这一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的基本特点有相似之处。在两个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中,被害人都是刑事诉讼活动主体,因为他可以运用广泛的诉讼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受犯罪侵害的利益,能够要求赔偿由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有权委托自己的代理人和控告法院和刑事诉讼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等。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8年第4期44-50,共7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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