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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土地所有权的国家主权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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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为改革土地使用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证。我国现在已经出台的第一步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是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形式有:(一)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土地批用;(二)土地使用权出让;(三)土地使用权转让。这一改革的基本点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
出处 《社会科学》 1988年第11期24-26,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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