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增强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营企业的活力,这是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由此必须正确处理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体现,是依法确认和保护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正确关系的核心问题。一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法律体现,可以概括为国家所有权与国营企业经营权和自主权之间的“三权”关系。经济论著中,人们已经从社会分工、联合劳动和物质利益等方面。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8年第4期32-37,共6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