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地区是清政府在鸦片战争失败后分别依据与英帝国签订的1842牛《南京条约》、1860年《北京条约》和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逐步割让或“租借”给英国的.香港的现行法制如同其政制一样,也依照19世纪英国在其所有“海外辖区”采用的基本管治模式建立并发展起来,自1843年英女皇会同枢密院颁布《香港宪章》,香港(英国)政府正式成立并设立行政、立法两局和第一所管辖刑事和海事的法院始,经过140多年的发展,今日的香港已拥有一套内容相当完备的法律,其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也都形成了独特的运作体制.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1988年第2期113-11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