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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地区对二轻集体企业试行定利计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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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邯郸地区行署以邯政(1988)45号文印发了《关于在二轻系统试行定利计征所得税的意见》。文中规定:(1)"定利计税法"是在确定计税利润的基础上每年加一定的增长比例,作为征收所得税的基数。依率计征所得税。实际超过基数部分、全部留给企业,或确定一定比例加基数一并征税,达不到基数部分由企业留利自补;(2)
作者 南保平
出处 《轻工集体经济》 1988年第7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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