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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卢梭的立法权思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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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立法权属于人民,是卢梭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卢梭法律思想的重要特点,也是他思想民主性的核心。他从人民主权的原则出发,强调“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社会契约论》第75—76页)。人民的立法权必需由人民亲自创制法律。因为,法律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对于作为臣民的全体人民关于公共事情的规定,它是人民意志的记录,是社会结合的条件。“服从法律的人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创作者;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同上书第52页)。“
作者 王辉
出处 《江淮论坛》 1987年第5期103-105,共3页 Jiang-huai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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