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研究》1986年第4期载肖龙、赵彬《试论定金和预付款》一文,认为"定金作为一种担保,其转移的只是占有权,在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均无处分权,定金处于一种‘禁治’状态,只有当合同履行完毕,定金才依所有者的意志转移或者收回"。我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虽未限定定金只能是货币,但定金通常为货币,货币是一种专用于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物,既不同于特定物也不同于一般种类物。实践中,作为定金的一定金额货币一旦交付债权人,立即被归入债权人流动资金。
出处
《法学研究》
1987年第1期72-72,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