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个国家民法的兴衰,与该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的《民法通则》,就是在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形势下应运而生的。显然,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为我国法学界普遍公认。然而,历史上形成的民法比较复杂。在资本主义社会,它调整着几乎全部财产所有、财产流转和人身关系;在社会主义国家,它也不仅调整商品关系,此外的某些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在其调整范围之内。例如,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这样看来,民法与商品经济条件的关系究竟怎样,还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即商品经济条件如何决定了民法的原则和制度?民法为什么也要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以外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此,国内现有的民法教科书和专著尚未加以研究。有鉴于此,本文拟结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学说,对上述问题再作一些探讨。
出处
《法学研究》
1987年第2期23-27,共5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