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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法第六十四条及其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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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64条的规定是实行数罪并罚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几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对处理数罪案件基本上是管用的,起到了预期的作用,改变了过去对数罪"估堆"判刑的老办法,使定罪量刑更加合理化、科学化。但是,由于条文的规定比较概括,而数罪并罚的实际情况却更为具体复杂,加上人们对立法精神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就难以达到统一。这显然对于厉行法制是很不利的。本文就数罪并罚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作一些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为完善数罪并罚的立法提出一孔之见。一、数罪判处不同刑种的并罚问题根据刑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对数罪都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同一刑种的,如何并罚的问题很容易解决,直接按限制加重原则办即可。但对于数罪分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不同刑种的,如何并罚?则成了疑难问题。例如,一个罪宣告有期徒刑,另一个罪宣告拘役,再一个罪宣告管制,此时究竟应三个刑种各管各分别执行呢?还是应合并为一个刑种执行?分别执行应如何执行法?合并执行又应如何执行法?这些问题从刑法第64条中都无法找到具体解决的依据。于是在学说上遂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
作者 柯葛壮
出处 《法学研究》 1987年第2期57-60,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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