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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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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修订本于1980年1月1日生效) 第一条 [当事人的协议]当事人在美国仲裁协会或者按照它的规则进行仲裁时,就被认为将本规则作为他们的仲裁协议的一个组成部份。本规则与其任何修正条款应该按其在提起仲裁时的形式适用之。第二条 [仲裁庭的名称) 任何由当事人为解决它们的纠纷根据本规则而设置的仲裁庭应称为商事仲裁庭。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7年第5期73-78,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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