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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我国内地与香港法律冲突的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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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中国政府将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拥有一套与内地不同的法律制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域,因而,内地与香港自然人、法人间的民、商事交往中,便会产生选择哪一方的法律来调整的法律冲突——区际法律冲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英联合声明》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恢复行使主权后,香港将直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管辖;它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除与《基本法》相抵触。
作者 徐国建
出处 《现代法学》 1987年第2期36-38,共3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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