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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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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犯罪构成理论,“明知”作为窝赃、销赃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就性质而言,是指犯罪故意心理意识因素的具体表现形式,就含义而言,是指犯罪分子对赃物不法性的认识。这种认识以犯罪分子对赃物不法性事实上的认定为特征。“明知”包括两种认识形式。一种是对赃物的确定性认识。这种认识可以是被明确告知或耳闻目睹,也可以是根据财物的品种、数量、价格情况自我确定。
作者 廖钟洪
出处 《现代法学》 1987年第2期77-7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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