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刘××之夫王×于1986年初在美国某法院对其妻提起离婚诉讼。并表示若女方同意离婚,小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承担一定的抚养费。同时,王×在美国法院承诺,女方去美国法院应诉的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美国法院通过邮寄将传票直接寄交刘××本人。该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女方已同意离婚,那么是否可去美应诉?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不能,也不应去美国法院应诉。因为本案的男女双方均为中国公民,案件应由我国法院管辖。且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司法上的体现。
出处
《现代法学》
1987年第2期96-96,共1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