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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守法,清太宗自愿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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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后金天聪之初,处于清王朝的草创时期,根本没有成文的法律,大小贝勒以至旗丁的法制观念均极薄弱,为了加强法制,天聪六年二月(1632年),礼部制订了汗王与大贝勒、贝勒往来的仪仗制度:君驾往来近地旗三对,伞二柄,校尉六人;大贝勒旗三对,伞一柄,校尉四人,诸贝勒旗一对,伞一柄,校尉二人,在期会处不用旗伞,只许校尉从。
作者 金宝森
出处 《满族研究》 1987年第2期79-79,共1页 Manchu Minorit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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