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学界大都认为,国家与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对此,本文并无异议。但是,法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即把这种阶级矛盾具体说成是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之间的根本对立。例如,现行的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法学基础理论》在谈到法的起源时就作如下论述:“在奴隶主和奴隶之间,由于物质利益的根本对立,在思想感情上对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看法也有了根本的分歧。这自然使过去那种反映全体氏族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习惯无法适用。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新兴的奴隶主阶级为了镇压奴隶的反抗,建立对自己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就有必要,通过国家机关制定和认可新的行为规则,……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本文试图提出一点与流行观点不同的看法,求教于大家。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4期47-53,共7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