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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视为、推定与举证责任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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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通则中多次出现“视为”的概念。通则第11条第2款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则第15条规定,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此外。
作者 江平
出处 《政法论坛》 1987年第4期3-7,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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