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几年来“皮包公司”(指没有资金、人员、场地的企业)的出现,经济往来中拖欠债务、资不抵债现象甚至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使人们已经深深感到我国法人制度有被滥用的危险。民法通则的颁布无疑是防止此种不正常现象的最有力的立法措施,其中第41条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就成为目前正进行的公司整顿和公司立法的基本法律依据。本文试对其中最为重要的独立责任、财产条件和组织条件作一分析,并力图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作出初步探讨。
出处
《政法论坛》
1987年第4期39-44,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