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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者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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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著作权法中,其主体有作品的创作者和使用者(含传播者在内)。那么,作品的创作者在著作权法中到底处于怎样的地位?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一、问题的提出在现代社会,同体力劳动一样,脑力劳动也是一种生产劳动。作为脑力劳动者的作者为人类生产着精神产品,他的劳动应受到社会的尊重。
作者 费安玲
出处 《政法论坛》 1987年第4期45-50,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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