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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机关的准司法行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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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审判方式解决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本来是司法机关的职权,可是行政管理机关对民事的和行政的纠纷事件所作的裁判性活动,在其行政行为中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这是一种准司法(或半司法)行为。这种准司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行政机关关于行政争议的复议复审制所谓行政争议,就是当事人认为主管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决定违法,以致损害了他的权利或利益。
作者 杜羡孔
出处 《政法论坛》 1987年第4期56-60,共5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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