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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私房产权凭证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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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在处理城市私房确权案件时,有些同志对现行民事政策关于:“土改遗留的房屋纠纷,一般的应以土改时所确定的产权为准”的规定理解片面,不适当地强调房产权凭证的效力,机械地把所有权凭证作为处理这类案件的唯一依据。其原因在于:没有领悟到城市私房产权纠纷远比乡村复杂,它的发生原因、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少就是直接对房屋产权凭证本身的证明力,取得途径提出异议的,处理难度大。单纯依靠产权证,简单则简单了,
作者 吕宏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4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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