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公布于1979年7月,当时经济体制改革尚未露端倪,公民个人只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因此,公私财物合法持有人将财物转为非法所有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大多是公共财物,刑法已规定按贪污罪处理。侵吞个体财物因当时数额十分有限,因此,不必规定为犯罪,而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处理即可。现在,个体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公民个人可以兴办工厂、商店、学校及养殖、交通运输、服务业等等,农村“两户一体”已遍地开花,还有小型全民、集体商店向个人拍卖的。公民个人已拥有相当数量的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例如,闻名全国的“温州模式”就是以个体经济为主的经济类型。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4期45-46,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