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86年9月5日通过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1957年10月22日公布的原《条例》相比较,新《条例》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体现了“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因此,随着新《条例》的施行,大量的治安行政案件将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最终的裁定。这样不仅能使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充分的司法保护,而且必将促使公安机关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处罚质量。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1期33-34,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