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于1987年1月23日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已于1987年7月1日起施行。海关法吸取了我国建国三十七年来同走私罪作斗争的历史经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走私罪的罪状和法定刑作了重大的补充和修改。海关法的有些规定在我国立法史上尚属首创,它必将对我国的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它也给执法工作带来一些全新的课题。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些分析和探讨。一。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12期20-23,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