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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事诉讼“非主体”说的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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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所谓“非主体”,这是近年来法学界个别同志提出的重大命题。这种观点认为,“对诉讼的进程起主导作用”者如“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辅佐一定的主体执行诉讼职能,居于次要地位”者,如“鉴定人、辩护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等等诉讼参与人,则属于“非主体”。我认为,这种“非主体”说,不但难以在法学理论意义上成立。
作者 陆沪生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12期23-24,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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