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在论述法律的本质属性时,一般只是讲阶级性是法律的唯一本质属性。我认为,这种说法是片面的,主要是受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影响,从而导致了在理论上以偏概全,使我们不能正确地、全面地理解法律的本质、特征及其作用。(一)在阶级社会中,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经由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是人的意志,是人为地制定的,当然应属于主观的范畴。问题是:人(这里所说的人当然是指社会的统治阶级)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3期5-8,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