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是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的统一法学,就其基本研究倾向,可分为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两类。实证法学侧重于用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研究现实中的法律、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与价值法学相比,它关心的是学科自身的逻辑关系。价值法学,广义地说,比较注重法是否符合客观规律,是否符合社会理想,以及法的社会效益,总之是法的外部联系;狭义地说,价值法学是从法学研究的主体——人出发。探讨法如何满足人的需求的法学方法论。所以,它更关心学科的“感情色彩”。我们这里所说的价值法学是它两方面含义的综合。纵观整部法学史,可以发现,实证法学与价值法学呈现出互相斗争,交替上升,继而综合发展的趋势。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5期7-10,共4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