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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窃得信用卡骗购财物应定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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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章某。四十岁,某旅店服务员,1984年至1985年间,流窜于上海一些大饭店,三次窃得外籍旅客信用卡,并用信用卡骗购彩电,冰箱、收录机、洗衣机等高档生活用品,价值6200余元。据金融管理部门解释:信用卡是一种银行或专门机构开给私人使用的短期消费信贷凭证。持卡人可以凭它到指定商店购买商品或支付交通旅游费用,使用时只须在发票或其他有关单位证件上签字,不必支付现金。由于发放信用卡的外国委托银行与中国代办银行事先订有协议,此信用卡可在国内生效使用。信用卡在国内使用有两种方法:一、直接提用货币;二、购买物品或支付旅游费用。它与现金支票一样,是一种新的支付手段。据此,信用卡是一种有价证券。
作者 罗三齐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5期49-49,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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