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盗窃后已分赃(包括赃款、赃物)的,一般部以各共同盗窃人(注:本文所涉及的共同盗窃人,不包括盗窃犯罪集团)所得的数额为依据来选择适用刑法条文。然而,有时共同盗窃人由于各种客观原因或主观因素,没有把窃获物销赃或分割。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各共同盗窃人的盗窃数额,看法不一,值得司法部门和刑法理论界研究。其中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共同盗窃人对共同窃获物没有销赃、分割,且在盗窃得逞后,共同使用、支配着所有窃获物,这样,共同盗窃人就应共同分担该盗窃总额的刑事责任。如果共同盗窃人都是主犯的。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7期30-31,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