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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应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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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郑×,女,30岁,无业。被告人:蔡×,男,35岁,职工,郑×之夫。案情简介:1985年9月起,郑×、蔡×组织民间金融组织——“抬会”。郑×自封为总会主,总会下设中会、小会,中、小会主可分别吸收会员。“抬会”聚散会款的形式主要分二种:①“3.08万元形式”:会期100个月,中、小会主成员第一个月交3.08万元给总会主。第二个月起,会主每月付给交纳者0.9万元。
作者 方明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7期50-5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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