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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掌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从刘亨年被认定贪污罪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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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10条关于犯罪的概念,科学地揭示了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危害性,这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把握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因此,要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釜底抽薪,撇开社会危害性这一构成犯罪所赖以存在的前提条件,用犯罪构成去盲目硬套。而必须先审检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解决是否构成犯罪的实质问题,然后运用具体的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法律属性问题。作为犯罪本质特征的社会危害性。
作者 司剑山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8期20-21,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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