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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包括本人或他人的职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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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要件。对此,有人认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身职务上的便利,根据现实情况,我认为,除此还应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他人职务上的便利。理由有四:一、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当前,在经济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酬谢费等名义索取、收受财物的;……均应认定为受贿罪。”
作者 郑定民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8期24-24,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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