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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处理的民事案件也应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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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无论是调解处理还是判决处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是法院内审理还是巡回就地审理,都应当开庭向当事人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听取他们的陈述,出示必要的证据,允许双方辩论”。然而,目前一些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人员程度不同地违反了上述规定精神。
作者 张嘉言
出处 《法学》 1987年第9期52-52,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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