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初年,清政府采取了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如列商人为四民之一,提高商人的社会地位,提出“恤商”,制止官吏对商人随意苛取勒索,废止匠籍制度,松弛手工业生产者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增加商品货物的生产与流通,允许一定数量的私盐煎煮与运销,允许运粮漕船揽载商人货物,统一台湾后又开放“海禁”,发展海上贸易。这使早在明代中叶即已兴起的天津商业恢复了生机,漕运的兴盛,特别是取消海禁带来的海上运输业的活跃,给因河、海运输而发达的天津商业注入了活力,不断获得新的发展。至清中叶,天津的商业有了进一步的繁荣,天津成为沟通南北方、沿海各埠与内地经济联系的重要商业中心城市,在促进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1987年第4期83-86,共4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