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 汉代的算赋,据《汉书·高帝纪》注引《汉仪注》说是“百二十为一算”。对于《汉仪注》所说的“百二十为一算”,一般都认为是从高帝时就开始实行的用于整个汉代的算赋定额。但是,有不少材料表明,汉代的算赋定额并不始终都是百二十钱一算的。第一,在文景时期,算赋的征收达二百以上。1973年9月从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发掘出一片编号为5的木牍,记载着市阳和郑里所收的算赋数量。市阳征收算赋的始月是二月,止月是六月,共收14次,总计二百二十七钱。中间没有残缺。郑里征收算赋的记录,在这片木牍中,只记有二月份的。
出处
《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4期72-75,共4页
Journal of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