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古代自有犯罪立法的时候,就有赃罪的规定,而惩治官吏赃罪是历代王朝十分重视的立法。所谓官吏赃罪,是指官吏犯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贪污、受贿、盗窃、强盗等罪。中国古人对赃罪作解释的很多,比较系统、比较有影响的应推西晋的张斐。他注晋律云:“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加威势(暴力、权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以罪名呵(恐吓)为受赇(贿赂)。”张斐对封建刑律中的盗、赃等概念所下的定义,揭示了这些概念的基本特征,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到了唐代。
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87年第4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