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论企业法人的赔偿责任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企业法人是重要的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现象比较常见。对这种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企业法人负责,其依据如何?责任的性质如何?范围怎样?都需要给予明确回答。本文依据《民法通则》及有关法规,结合审判与仲裁实践,对上述问题加以探讨,向同行请教。一、企业法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经营活动致人损害时,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企业法人为何要承担这种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与第66条第1款的关系如何?
出处 《中国法学》 1987年第6期22-27,共6页 China Leg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31

二级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