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六月上旬,我带几名研究生前在郴州地区临武县土地乡作了关于建立村民委员会的调查。从实地调查中,深感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以及如何建制,从理论到实践,提出了许多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一、关于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在原则上,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村委会同乡镇政府的相互关系未作出法律规定。198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企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又简明地规定了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今年4月初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原则上通过的《村民组织条例(草案)》,再次肯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在理论上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7年第5期18-21,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