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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经》与我国古代法制(下)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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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四)证据制度在民事、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地位是很重要的。《随》:“有孚在道,以明何咎”,孚:信,证据;道:审理。依据证据来审理案件,才能辨别曲直。“明夷”是出示证据的专门术语。明:出示,举出;夷:弓矢。在猎获物的归属发生纠纷时,弓矢是最可靠的证据,因为猎人的弓矢上都刻有符号。《明夷》,“明夷,夷于左股,用拯马壮,吉”。拯:医治;壮:通戕,伤。一只马的左股被射伤,在伤口处发现箭头,据此查到箭的主人并责令医治马伤,这是对的。“明夷于南狩,得其大首,不可疾,贞”。射伤了一只猛兽,一直尾随追到南方村落,因为兽身上有箭头。
作者 武树臣
出处 《中国法学》 1987年第5期62-64,共3页 China Legal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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