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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地主富农成份曾长期未能改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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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党历来有这样一个政策:地主富农当不再剥削别人,连续年限达一定标准者,可以改变其成份。早在1948年1月12日,任弼时在《土地改革中的几个问题》中就指出:“凡地主自己从事农业劳动,不再剥削别人,连续五年者,应改变其成份,评定为农民(按实际情况定为中农、贫农或雇农)。富农已连续三年取消其剥削者,亦应改为农民成份。”接看,毛泽东在《关于目前党的政策中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中共中央在《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都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全国解放后不久的1950年6月,政务院通过的《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
作者 刘凤健
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87年第3期36-36,共1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una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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