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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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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并把英国宪法看成是唯一存在的不成文宪法的范例。应当抛弃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这种分类。更好的区分方法是:那些国家有成文宪法,那些国家没有成文宪法,或者那些国家有宪法,那些国家没有宪法。可以根据宪法修改的方法对宪法分类。有的宪法的修改由立法机关经过与普通法律一样的修改程序即能修改,有的宪法的修改需要特别的修改程序。属于前一种类型的宪法很少。
出处 《国外法学》 1987年第2期25-28,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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